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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月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增长8.2%
来源:amjs60885金沙 日期:2023年06月25日 16:44作者:amjs60885金沙 点击量:

20231-5月,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408.8亿元,同比增长8.2%,均低于全国(9.3%)、全区(9.3%)1.1个百分点

        按经营地分,城镇消费品零售额389.8亿元,同比增长8.2%乡村消费品零售额19.0亿元,同比增长7.0%。

按商品形态分,餐饮收入53.6亿元,同比增长15.2%;商品零售355.2亿元,同比增长7.2%。

从限额以上单位商品零售分类来看,20231-5月仅有居住类商品零售额同比下降4.1%;吃类、穿类、用类、石油及制品类和汽车类分别同比增长4.3%、11.9%、24.9%、7.4%和6.2%。在吃类商品中,饮料类增长17.2%,烟酒类增长39.3%。在穿类商品中,鞋帽类增长27.3%针纺织品类增长42.6%。在用类商品中,金银珠宝类增长15.9%,日用品类增长1.1倍。在居住类商品中,家用电器和音像器材类商品增长1.4%之外,家具类和建筑及装潢材料类同比降幅超30%。1-5月份,限额以上餐饮收入同比增长22.0%。

附注 

      1.指标解释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是指企业(单位、个体户)通过交易售给个人、社会集团非生产、非经营用的实物商品金额,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金额。

网上零售额:是指通过公共网络交易平台(包括自建网站和第三方平台)实现的商品和服务零售额之和。商品和服务包括实物商品和非实物商品(如虚拟商品、服务类商品等)。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包括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但不包括非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

2.统计范围

从事商品零售活动或提供餐饮服务的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户。其中,限额以上单位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单位)、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单位)、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单位)。

由于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单位)范围每年发生变化,为保证本年数据与上年可比,计算限额以上单位消费品零售额等各项指标同比增长速度所采用的同期数与本期的企业(单位)统计范围相一致,和上年公布的数据存在口径差异。主要原因是每年都有部分企业(单位)达到限额标准纳入调查范围,同时也有部分企业(单位)因规模变小达不到限额标准退出调查范围,还有新开业企业、破产、注(吊)销企业(单位)的影响。

3.调查方法

对限额以上单位进行全数调查,对限额以下单位进行抽样调查。